公益机构的境外单据能入账吗?
问题
员工因公于境外发生了差旅费用,取得了境外的单据而非我国的发票。
有注册会计师称“该境外票据由于不是中国合法发票,不能作为差旅费用的报销凭据”,从而导致该差旅费用不能入账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这样的意见是否应被采纳?
普华永道 税务经理
广州恩友财务 志愿者
日常工作中,财务人员都知道合法的发票及税务部门、财政部门和部队监制的收据是凭据,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并被税务机关采纳,而在实操过程中,公益机构常会收到除上述发票、收据以外的各种自制收据、白条、账单等单据。
从会计的角度来讲,这些单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,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,列入成本费用。
那如果取得境外取得的账单、收据呢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 ”
从税法的角度看来,符合上述发生原则的支出,应在所得税前做列支。
另据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,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,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,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,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。
可见,对公益机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,取得的境外凭证,原则上可以入账列支。
必要时需提供境外公证机构/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供税务机关审核认。
一味认定境外取得的账单/收据等票据不得在公益机构入账,是不正确的。广州12366第60083号话务员:
1.“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”是指单据当地正规的公证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,没有指定的单位。
2.“确认证明”是没有规定的模板,需盖上出具单位的公章。
3.境外收据的入账处理办法:建议每次的境外活动后准备好支出确定证明,随同票据一起入账。
广州市海珠区地税人员:
境外支出内容需与单位的生产经营项目相关,能清楚说明是属于经营所需要的。
随票据入账的需有业务往来证明文件,如有效的合同、邀请函等文件资料。
至于是否需要确认证明,建议带同业务往来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到地税,由其税务部门验证指导。
综上所述,我们认为境外票据是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。
建议各位完善相关的有效业务往来证明文件,以备税务部门核查。
10、公益机构的境外单据能入账吗?